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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能源监管办关于《贵州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6-06-26 10:23 来源: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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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电网公司,贵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贵州电力市场管会,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发改能源〔2025〕1476号)要求,我办会同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能源局制定了《贵州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请于7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办,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陈万涛  085185597607  chenwt@nea.gov.cn

附件:贵州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

2026年6月22日


附件

贵州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

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发改能源〔2025〕1476号),推动新能源发电企业便捷高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维护公平有序、充分竞争的电力市场秩序,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

1.本方案所称集中报价,特指多个已完成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申请成为一个集中报价单元(不含分布式、“沙戈荒”大基地、水风光一体化等项目),在同一固定场所登录电力交易平台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集中报价行为。

2.本方案适用于贵州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和连续结算试运行情况下的中长期电能量集中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分布式、“沙戈荒”大基地、水风光一体化等项目集中报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中条件

1.申请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原则上应属于同一集团,即在贵州区域具有同一母公司或受同一控股股东、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且在地理位置上或电网物理节点上归属于同一区域或同一节点。

2.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集中报价,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集中报价必须具有独立固定场所,明确专职报价操作人员。

(三)集中规模

1.申请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不得超过贵州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具体规模标准由贵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明确后提交贵州电力交易中心。

2.对于集中后的规模可能影响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的,经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能源局等部门认定后,可进一步压减集中规模。

(四)集中流程

集中报价采取申请公示备案管理,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共同向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履行审核、公示流程手续,向电力市场成员披露后,在交易平台建立集中报价关联关系,并将公示无异议的集中报价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能源局备案。

(五)调度管理

1.申请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不改变其独立市场地位、调度管理关系、交易结算关系等。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不得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未履行申请等程序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得进行集中报价。经相关部门认定,可能对市场公平竞争产生影响或其他不适合开展集中报价的,不得集中报价。

二、申报管理

新能源发电企业申请集中报价,包括签订集中协议、填报申请材料、信息审核公示、系统关联标识、建档备案管理等流程。

(六)签订集中协议

申请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在提交集中报价申请前,需签订《贵州电力市场新能源集中报价关系协议书》,协议书模板由贵州电力交易中心编制发布,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主体基本信息、报价场所、集中规模、权利义务、争议纠纷处理等内容。

(七)填报申请材料

1.申请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共同填报《贵州电力市场新能源集中报价申请书》《贵州电力市场新能源集中报价公平竞争承诺书》,同步提交集中协议书、所属集团证明、集团同意集中报价意见、并网调度协议、独立报价场所产权证明、专职操作人员信息、报价设备物理/IP地址等材料。

2.申请书和承诺书等均需所有主体共同盖章,申请书、承诺书、证明材料等模板由贵州电力交易中心编制发布,其中申请书应包括申请项目名称、集中规模、所在区域/节点、报价场所、专职人员等信息。

(八)信息审核公示

1.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收到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申请材料后,应会同贵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应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退回申请主体补充完善。

2.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按公众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集中报价企业目录、电源类型、装机规模、报价场所等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调查核实后分类处置,需重新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的,补充完善后重新公示;核实后不具备集中报价条件的,出具书面终止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披露。

(九)系统关联标识

经公示生效的集中报价单元,由贵州电力交易中心纳入新能源集中报价动态管理清单,并推送至贵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同时,在交易平台中建立集中报价关联关系,并标注其集中报价身份。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开始集中报价。

(十)建档备案管理

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完成信息披露及关联标识后,建立新能源集中报价管理档案,及时归集相关资料,按月将新能源集中报价申请、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等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能源局,并在每月10日前向经营主体披露更新后的新能源集中报价动态管理清单。

三、变更及退出管理

(十一)信息变更

1.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装机规模、控制关系、报价场所等发生变化时,有关主体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交《贵州电力市场新能源集中报价信息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支撑材料,申请书及相关支撑材料由贵州电力交易中心编制发布。

2.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收到信息变更申请后,按照“信息审核公示”程序开展审核公示。审核公示期间,原集中报价单元可继续开展集中报价,审核退回补充材料后仍不满足条件或公示异议核实后属实的,取消集中报价关联关系。

(十二)退出管理

1.新能源发电企业申请退出集中报价,应向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出申请审核。

2.单一主体申请退出集中报价的,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受理审核通过后,剩余新能源发电企业的集中报价关联关系保持不变;所有主体申请退出集中报价单元的,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受理通过后取消对应关联关系。

3.退出生效后,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同步更新集中报价动态管理清单,在交易平台取消全部或个别集中报价关联关系,并推送至贵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4.申请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除项目业主更换、破产清算、场站退役以及经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能源局认定的原因外,原则上3个月内只能申请退出一次。

四、报价行为管控

(十三)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原则上仍以注册主体进行报价,集中报价的场所及设备物理地址、IP地址等应固定。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及所在固定场所,应在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严格与本集团其他发售电业务相隔离。

(十四)除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外,其余由多个新能源场站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发电侧、售电侧相关经营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在中长期双边协商交易外统一约定交易价格、电量等申报要素实现特定交易。严禁不同集中报价单元串谋串通,滥用市场力操纵市场价格。

(十五)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之间,应在集中报价协议书中合法合规明确各自权责义务,并对集中报价相关行为负责。因集中报价产生的纠纷或争议,由各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同集中报价单元的专职操作人员禁止交叉兼任或代为操作,不同集中报价单元不得共用固定报价场所及设备。

(十六)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退出集中报价后,仍须对退出前已参与的集中报价行为负责。若因自身原因变更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或退出前已参与的集中报价存在违规行为的,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可进行追溯处理。

五、风险防控及监管

(十七)贵州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审议新能源集中报价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强化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自律管理。贵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要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履行好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

(十八)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应将集中报价行为纳入贵州电力市场数字化监管平台、“人工智能+”监管监测平台进行监测,健全新能源集中报价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并基于贵州电源结构、机制电量规模、新能源边际机组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集中报价价格预警区间,拟订管控措施,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能源局审定后实施。

(十九)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会同贵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结合历史数据与管控需求,合理设定价格预警区间触发条件,并依据价格预警区间触发情况,执行风险防控措施。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要发挥好贵州省电力市场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日常监测专班作用,加强异常交易行为和违规行为监测,及时固化收集相关线索证据。

(二十)新能源发电企业利用集中报价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由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能源局或贵州省电力市场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强制取消集中报价关联关系,整改完成前不得重新申请集中报价。

(二十一)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应结合报送集中报价申请审核情况,同步按月报送集中报价监测及风险管控分析报告。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能源局和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上一年度集中报价行为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年度申报价格和电量分析、出清价格和电量分析、市场收益分析、合规性自评估、有关意见建议等内容。

六、组织实施

(二十二)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能源局协同对新能源集中报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积极运用贵州省电力市场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强化新能源集中报价行为监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指导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规范有关程序,完善风险防控措施,稳妥有序做好新能源集中报价。

(二十三)贵州电网公司、贵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贵州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工作协同,密切监测评估试行情况,按程序及时优化完善相关措施,有效防范相关发电企业滥用市场力,保障电力市场运行平稳有序。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能源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