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水利局、安监局、华电贵州公司、大唐贵州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贵州电力有限公司、乌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电投金元集团公司、黔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水库水电站向下游河道泄放水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防洪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大中型水库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水库水电站向下游河道泄放水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库水电站(以下同)向下游河道泄放水应按照批准的调度运行计划和水库大坝水电站主管部门指令进行,华电、大唐、国电、乌江水电公司、中电投金元公司、黔源公司等发电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各类水电站、水库的泄放水管理,无主管部门的水库大坝(水电站)泄放水应经所在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库、各类水电站在汛期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调度。
二、水电站水库非计划发电泄放水应在泄放水48小时前将水库向下游河道泄放水情况(保持放水时段、最大下泄放水流量等)通知受下泄放水影响河道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放水应遵循循序渐进原则逐步加大下泄(放)流量,确保下游河道有预警时间。根据电网调度的电站水库需要进行间隙性蓄水导致下游河段下放水量有明显减少且时间大于8小时的,水电站水库再次放水发电前亦应按上述要求将水库蓄、放水时段、模式及计划报告相应县(区、市)人民政府。
三、水电站水库泄洪、泄放水应按照批准的电站防洪预案在规定时间通知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
四、河道中设置自动翻板的管理单位应复核自动翻板打开下泄时下游河道的水面线,并负责设立相应警示标志,同时将翻板坝和自动开启的条件等运行工况书面通知影响范围内所在地人民政府、河道管理部门及防汛指挥部门。
五、各电站水库应将可能导致大坝出现的各种险情(如引水式电站事故停机等)纳入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进行管理。
六、水库、水电站应在大坝、厂房及水工建筑物上、下游保护区范围内,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设施。
七、受影响河道人民政府在接到有关单位的泄放水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对受影响河道区域进行巡查和警示宣传。
八、各水库应与受影响河道所在的相关人民政府及河道管理部门建立下游河道安全的管理联动机制,共同加强河道安全的日常宣传教育和警示,把汛期河道行洪安全范围宣传到每村每户每人,提高水库上下游群众安全意识。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