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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用户受电工程监管实施细则
2014-05-23 14:3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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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用户受电工程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08号)要求,规范供电企业业扩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用户受电工程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效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列》、《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用户受电工程,是指为满足用户生产生活用电需求,由用户出资建设的新装或增容供电工程、用电变更工程以及线路迁改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电力用户、依法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供电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贵州省从事用户受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企业。

    本细则所指施工企业,指依法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一节 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制度监管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用户受电工程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原则、内部职责分工、工作标准,形成从用户申请用电到装表接电的全过程服务和管控体系,规范业扩报装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五条 供电企业办理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应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业务办理信息同步录入。工作单、供电方案、告知单等业扩资料实行电脑打印,需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必须在打印单上完成,确保档案资料与时间情况一致,方便用户查询业扩办理进展等信息。

    第六条 供电企业在办理用电业务过程中,应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业扩经理制度,不得推诿扯皮,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用户办理业务。

    第七条 供电企业业扩流程的设置和办理时限应符合《供电监管办法》和《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有关指标》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供电企业就办理时限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高于监管要求的,业扩流程办理时限应符合公开承诺的规定。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采取有效手段缩短居民用电报装业务办理时限,向居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和装表接电的累计时间不超过6个工作日。必要时可以对业扩流程进行整合,并报贵州能源监管办。

    第九条 贵州电网公司应针对不同的业扩报装类别,建立全省统一的业扩流程和业扩档案归档清单,并报贵州能源监管办。

第二节  用户受电工程信息公开监管

    第十条 信息公开内容

    供电企业应真实、及时、完整地公开以下信息:

    1.用户受电工程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

    2.供电能力不足情况;

    3.各服务环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4.供电方案;

    5.由供电企业统一组织的用户受电工程招标信息、中标企业名单和合同金额;

    6.收取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的标准、依据、管理制度以及收支情况,并报贵州能源监管办备案。

    7.其它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方式

    供电企业应通过企业门户网站、95598客户服务热线、营业厅公开栏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信息公开,通过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要与贵州能源监管办的门户网站链接。

    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电力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因故不能公开的,需报贵州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时限

    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工作流程、供电能力、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应在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

    供电企业统一组织的用户受电工程中标企业名单、合同金额和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等相关信息,每半年公开一次。

    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贵州能源监管办搭建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和监管系统平台,公开用户受电工程信息。供电企业和各市场主体应按照贵州能源监管办的要求报送或报备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供电企业应及时梳理汇总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企业在承揽用户受电工程中发生的未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现象,以及发生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等相关信息,每半年向贵州能源监管办报告,紧急情况及时报送。

第三节  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开放监管

    第十四条 用户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用户受电工程监管要求,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承揽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它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施工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调试人员应持有“特种类(高压试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跨省(区)作业的电力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贵州能源监管办的要求办理跨省(区)作业资质确认,并依法接受其监管。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用户受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材料供应、施工企业设置“入围审查”、“诚信备案”等形式的二次许可。需单独设定某些条件的,供电企业应作出说明,向市场主体公示并报贵州能源监管办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用户受电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电力用户不得将整体工程进行拆分后规避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配套电力工程部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九条  用户自行组织招标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用户应对自行组织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制造(供应)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把关,对中标企业不符合规定要求导致不能通过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应通过招标建设的用户受电工程,用户未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建设的,供电企业不得对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熟悉电力业务资质规定等监管要求,具有电力建设工程招标能力。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用户受电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经贵州能源监管办登记确认后开展用户受电工程招投标工作。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接受用户、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对拟参与用户受电工程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贵州能源监管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确认并在门户网站公告。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用户受电工程监管规定,每半年向贵州能源监管办报送用户受电工程招标代理情况、项目清单,招标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存档备查。

    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时,应审验企业资质(副本)原件。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统一组织实施的用户受电工程(含收取新建住宅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的供电配套工程和业主委托供电企业组织实施的供电配套工程),除按照有关规定或有业主明确要求不进行招标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供电企业依法组织招投标时,应选择经贵州能源监管办登记确认的中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接入省、地区(市)政府招标平台进行招标的用户受电工程项目,必须通过相应的招标平台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建设的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应优先对其进行资产接收。

第四节  业扩监管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对用户提出的用电申请,居民用户提供了身份和房产证明材料,非居民用户提供了企业证明文件、政府部门批准文件等材料的,供电企业应立即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当日进行受理,并向用户出具受理通知书和一次性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书应包括业扩流程、办理时限、权利义务和申述、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从供用电安全、经济、合理的角度出发,编制供电方案,并充分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供电方案应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用户有特殊需求或电能质量受限的,应进行电能质量校核,并根据校核结果编制供电方案。

    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供电方案应符合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技术导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原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合理配置重要用户供电电源。

    除上述用户外,报装总容量小于5000kVA的用户受电工程,不得采用专线供电方式(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要求的除外)。

    拟采用专线供电的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在供电方案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供电方案报贵州能源监管办。贵州能源监管办对供电企业提交备案的供电方案,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编制依据,必要时听取用户意见。供电方案不合规或明显不合理,供电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居民用户受电工程和报装总容量315kVA及以下的用户受电工程,可以采用典型设计的方式,设计图纸可不加盖设计专用章,但必须注明设备(材料)型号、参数等,且需供电企业审核通过。供电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典型设计费用。

    第三十条  供电企业在开展设计审查、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时应明确牵头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设计审查、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供电方案和国家、行业标准开展工程设计。用户提交的设计审查文件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等资料。设计审查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向用户出具设计审查合格通知单,并在设计图纸上加盖设计审查专用章。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出具审查结果通知单,并将不合格项目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设计审查不合格的,用户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用户受电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资质文件和施工合同交供电企业核验后方可开工建设。报装总容量3000kVA以上和由省外施工企业承建的报装总容量630kVA以上的用户受电工程,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本项目未验收前不得承接其它工程,并提供项目负责人资格和劳动关系证明。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根据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申请,开展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检查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出具检查合格通知单。检查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应说明理由并出具检查结果通知单,并将不合格项目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用户受电工程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对其装表接电。

    第三十四条  用户申请竣工检验时,应提交工程竣工报告、试验报告(加盖试验专用章)和竣工图(加盖竣工图专用章)等竣工资料。供电企业不得以查验竣工资料合格的方式代替现场检验。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一般采用背书合同方式。供用电合同应在用户受电工程送电前签订。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装表接电期限完成送电工作。用户受电工程需停电搭火的,供电企业应在一次性告知书中提前告知用户,并合理安排停电计划。送电工作影响其它电力用户正常用电的,供电企业应优先采用带电作业、零点作业等方式进行,尽量减小停电造成的影响。属于供电企业产权的设备操作,应由供电企业完成。

    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开展带电作业收取费用的,必须有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不得委托非收费主体收取带电作业费。

    第三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做好业扩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业扩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纸质资料应保存原件。工程送电后,应按办理流程和时间先后对资料进行一户一册归档。

第五节  用户受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第三十九条  电力用户、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确保用户受电工程质量和安全。供电企业应认真履行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等各环节的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十条  供电企业在竣工检验时,应对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内部配电设施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存在安全和质量隐患的,应要求用户或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前不得对其装表接电。

    第四十一条  供电企业可以书面要求承试企业在进行设备材料试验时通知供电企业到场监督,承试企业应在开始试验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供电企业试验时间和试验项目。

    供电企业对试验结果有疑问的,说明理由后,可以要求承试企业或委托其它承试企业重新试验。重新试验合格的,供电企业不得要求用户或承试企业承担重新试验费用。

    第四十二条  供电企业发现电力用户、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超出许可范围开展工作、转包、违规分包、用户受电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情况时,可以书面要求其立即停工整改,并向贵州能源监管办报告。

    第四十三条  供电企业发现用户、施工企业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要求其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行为危及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在取证后可以停止供电,并将违规情况向贵州能源监管办报告。

    第四十四条  电力用户、施工企业不得私自搭接、投运受电设施,私自搭接、投运受电设施造成安全事故(事件)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力用户、施工企业私自搭接、投运受电设施危及电网安全的,供电企业在取证后可以停止供电,并将违规情况向贵州能源监管办报告。

第三章  申诉和投诉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电力用户和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对供电企业设置壁垒或障碍指定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作出的不予受理用电申请、供电方案不合理、设计审查不合格、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不合格、要求重新试验、供用电合同协商不一致、延迟装表接电等行为,有充分理由和证据的,可以向其上级供电企业或贵州能源监管办申述或投诉举报。

    第四十六条  供电企业对申述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答复及回访应符合时限要求,要明确责任人及处罚规定,查证属实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况,有权向贵州能源监管办投诉和举报,贵州能源监管办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贵州能源监管办对供电企业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或抽查,要求供电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违反本细则的供电企业进行监管约谈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电力监管条列》、《供电监管办法》等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贵州能源监管办建立用户受电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条  贵州能源监管办对施工企业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贵州能源监管办对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会同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报经贵州能源监管办同意,可以暂停该企业在本地区开展用户受电工程业务,期限1年。

    第五十三条  贵州能源监管办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用户受电工程监管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违法违规情况移交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罚建议,2年内不得开展用户受电工程招标代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2013年4月22日印发的《贵州省用户受电工程监管实施细则(试行)》(黔电监输供〔2013〕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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