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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贵州电力监管工作简报第九期
2012-09-17 19: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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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期

贵阳电监办综合处           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

 

关于对瓮安“4.14”电力施工

人身死亡事故情况的通报

 

    2009年4月14,瓮安供电局违规将电力设施工程交无证企业瓮安县明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瓮安县明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承包的瓮安供电局草塘供电所10kV草木线更换木老坪#1公变计量箱安装过程中,一名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临时工不慎从电杆上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许死亡。

死者:左世俊,男,41岁,系瓮安县松坪乡团岩村老木堰村民组村民。

事故发生后,贵州电网公司立即向贵阳电监办进行了书面汇报,贵阳电监办、贵州电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成由电监办资质处陶少刚处长牵头,电监办资质管理处、安全监管处及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共同参与的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417日上午,调查组一行四人至都匀进行事故调查。都匀供电局方面对此高度重视,局长胡宪泽、副局长刘培德、蔡泽龙等向事故调查组一行汇报了事故经过,原因及处理意见。瓮安县明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瓮安县供电局负责人专程到都匀汇报了有关情况。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业主向无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无电力安装资质承包单位发包工程,施工单位无证承接电力设施工程以及从业人员无证从事电工进网作业而导致的三违事故。为强化生产管理,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将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  事故经过:

2009414835分左右,瓮安县明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情况下,又违规临时聘用无证民工左世俊从事进网施工作业,临时工左世俊到草塘供电所更换10kV草木线木老坪支线#1公变、方园台区、黎家寨台区计量箱。935分左右,工作人员荣廷建、左世俊到达10kV草木线木老坪支线#1公变,开始工作。由于低压出线老化严重,在计量箱拆除过程中断了一根,因未准备材料,唐梦斌(低压出线和计量箱拆除完毕后抵达工作现场的工作人员)就回单位取材料,临走时交代荣廷建、左世俊二人:注意安全,工作完后把变压器打扫干净。1050分左右,唐梦斌取材料回到施工现场,配合左世俊更换计量箱,荣廷建在地面负责工作监护并负责传递材料和工具工作。在继续更换低压出线时,唐梦斌做变压器低压桩头侧出线,左世俊做低压侧电杆上连接瓷瓶的四平线侧出线。当做到第三根出线时,“”的一声后,就看见左世俊坠落到地面,唐梦斌、荣廷建等立即将左世俊抬到木老坪乡卫生院进行抢救,经卫生院抢救无效,于1300许死亡。

二、  原因分析:

1.       左世俊未进行电工作业专业培训教育,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违反了国家关于《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的规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进网作业电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同时违反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5.3.4条之规定:“在杆、塔上工作,必须使用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的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伤害。系安全带后必须检查扣环是否扣牢。在杆塔上作业转位时,不得失去安全带保护。”,在换位作业时,解开安全带,在无安全保护的情况下,粗心大意造成坠落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       施工单位瓮安县明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资质情况违规承接工程,违反国家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加之该公司施工组织措施不力,施工中未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死者未经过严格电工进网作业培训和教育,属无证从业,而监护人荣廷建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兼做其他工作,失去了有效监护,是导致此次人身死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  暴露的问题:

本次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

1.       业主和施工单位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违规发包工程,违规承接工程,同时也未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临时雇佣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违规进网从事电工作业,安全意识淡薄。

2.       施工单位现场工作监护不到位,工作班成员在杆上移位,失去安全带的保护时,现场工作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制止其违规行为。

3.       瓮安供电局在发包工程中,明知承包单位无资质许可情况,仍擅自将工程交无证企业施工。未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现场监督不到位。

四、  事故责任:

1.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瓮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瓮安县明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4.14”高处坠落事故的认定的复函》(瓮安监管【200902号),瓮安县明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情况下,又擅自临时聘用无证人员进网作业,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       瓮安供电局在发包工程中,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许可把关不严,现场监控不到位,对此次电力施工死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管理责任。

五、  防范措施:

1.       瓮安供电局立即组织各施工队伍停产整顿三天,对本次事故进行学习讨论,认真吸取事故培训,并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认真查找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分析和查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危险点和不安全因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安全施工。

2.       当前大规模的电力工程建设施工已全面展开,各电力建设项目业主、各单位要对资质许可的把关以及工作现场的安全检查加大力度,切实加强对习惯性违章的纠察和查处力度,将“抓施工队伍,盯现场”落到实处。

3.       瓮安供电局要立即组织各施工单位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完善各工程施工流程,对大型、复杂的施工,认真开展不安全因素和危险点的控制分析,严格按施工“四措”开展工程施工工作。

4.       瓮安供电局要加强对外发包工程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电监会贵阳监管办《关于切实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筑电监发【200854号)的要求,严格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外包工程施工的现场监督、纠察的力度。

六、  事故责任及处理:

事故发生后瓮安县相关单位已经进行调查处理,死者的善后事宜已经处理完毕,对事故责任处理如下:

1.       对负主要责任的瓮安县明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公开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不得承接任何电建工程。

2.       瓮安供电局未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将工程交与无证企业施工,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同时,对瓮安供电局相关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责成都匀供电局给予相应的政纪处理。处理结果报贵阳电监办。

 

 

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纪检组长,总监,首席工程师,首席会计师,各职能部门。

南方电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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